從軒尼詩酒瓶著作權案-看如何在中國有效地維護權利
2020-11-07
國外部主任 莊凱婷
中國地廣人稠,仿冒山寨的問題層出不窮,連當地企業都為如何維護品牌、避免讓競爭對手仿冒苦心經營的品牌等這些問題傷透腦筋,更不用說來自國外的企業,沒有主場優勢,打仿冒和侵權是步步為營但步步艱辛。

近日,中國似乎為了洗刷山寨大國及落實維護智慧財產權,在最近的幾個涉及國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例,都作出了大快人心的判決,狠打了山寨版幾個耳光。其中,最受矚目的,是軒尼詩的酒瓶著作權侵權案判決。該判決不僅是外國企業成功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指標性案件,也是中國法院日後處理及判斷著作權侵權的重要參考之一。
 
酒瓶著作權爭議起始
法國軒尼詩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以下簡稱「軒尼詩」),一家著名的白蘭地生產及銷售企業,於1923年11月1日在法國成立,其白蘭地產品享譽全球,更是最早進入中國市場的洋酒品牌之一。

2017年,軒尼詩發現在中國市場上出現了一款名為「JOHNNYS BLUE 尊尼藍牌-卡爵XO白蘭地」的酒品,該酒品的酒瓶(以下簡稱「侵權酒瓶」)與軒尼詩的系列酒品「百樂廷干邑」所採用之「Paradis酒瓶」非常近似,涉嫌侵犯其美術作品著作權;而該侵權酒瓶是由廣東卡拉爾酒業有限公司、梅州中法拔蘭地有限公司、廣州李氏兄弟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區大瀝歐曉濤酒類批發部(以下簡稱「卡拉爾等被告」)生產、製造及銷售。
JOHNNYS BLUE 尊尼藍牌 Hennessy百樂廷干邑
「Paradis酒瓶」是軒尼詩公司在2001年4月23日攜手設計師AGNES THIERRY(中譯:阿涅斯.帝埃里)所創作的美術作品,並於2001年5月16日在全球首次發表於台灣「太平洋日報」上。不同於普通的圓柱型或方形酒瓶,「Paradis酒瓶」的瓶身進行了扁平化處理,並強化了瓶身兩側流線型的輪廓和與之相應且突出與瓶身的薄翼,瓶身自下而上由寬而窄經向內的弧線過渡形成了瓶頸,與瓶頸與瓶蓋結合處有弧形凹陷,瓶蓋呈碗形,設計優雅、極具美感。
「Paradis酒瓶」所受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2001年4月23日 法國設計專利註冊
2001年9月19日 海牙國際設計專利註冊*
*目前中國尚未加入海牙體系,故無法在中國主張此權利
2001年9月29日 中國設計專利註冊 (專用期限已屆滿而終止)
2015年1月15日 中國著作權登記 (2014年8月21日申請登記)
2016年9月7日 中國立體商標註冊

軒尼詩公司在與卡拉爾等被告溝通無果,便一狀告上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控訴卡拉爾等被告侵犯「Paradis酒瓶」的著作權,即複製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相等於台灣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權)。然而,一審的結果並不理想。在一審中,卡拉爾等被告否認侵權,且進一步辯稱:軒尼詩公司雖主張其為「Paradis酒瓶」的著作權人,但其提交的證據:「Paradis酒瓶」的法國設計專利證書、中國設計專利證書等相關資料,都顯示該酒瓶的創作人為阿涅斯.帝埃里(中譯),且著作權登記屬自行登記,雖軒尼詩為該著作權登記人,但無法有效證明登記人即為適格著作權人,亦沒有辦法證明「Paradis酒瓶」是屬於法人作品,因此,軒尼詩公司不能證明其享有該「Paradis酒瓶」的著作權。同時,卡拉爾等被告亦主張軒尼詩公司所訴之侵權行為不成立,因為侵權酒瓶與Paradis酒瓶不相同、不近似。


實用美術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認為,判斷是否侵權的關鍵,需先就「Paradis酒瓶」是否構成中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這點來界定。首先,酒瓶屬實用美術作品,即具有指具有實用性、藝術性並符合美術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作成果;而這樣的實用美術作品因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也可申請設計專利保護,如本案中的「Paradis酒瓶」。然,畢竟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和作為設計專利保護有本質上的差異1,因此,為了避免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混淆,法院認為應釐清及明定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實用美術作品嚴格審查這類實用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1. 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產品上相同或近似外觀設計,著作權的保護則無此限制;中國著作權保護的有效期為創作者生平加五十年,而中國設計專利的保護有效期僅為十年。

「回歸本案,究竟涉案的「Paradis酒瓶」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實用美術作品呢?法院認為應從以下3點來確認:
  1. 酒瓶所使用的立體造型是否具有美感(藝術感)?
  2. 該酒瓶的藝術性(美學特徵)與實用性(功能性部分)是否能分離? 也就是說,如果將實用美術作品中的美學特徵移除或進行改動,都不會影響功能性部分的實用,則表示這兩個部份可以分開,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3. 該酒瓶的立體造型是否達到美術作品的創作性高度?
關於第1及第3點,答案是肯定的,Paradis酒瓶具有獨創性及美感,因此本案的關鍵會是落在第2點,而法院認為,Paradis酒瓶即使將瓶身美學的部分-兩側流線型的輪廓和薄翼予以改動,都不會影響其作為容器儲存酒的實用功能性,因此判斷「Paradis酒瓶」確實構成中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

 

軒尼詩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權?
既然確認了「Paradis酒瓶」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那麼確認軒尼詩公司是否享有該著作權2,可主張該權益的受損這點就很重要了。法院認為,根據軒尼詩公司所提交的證據,「Paradis酒瓶」的創作者即是阿涅斯.帝埃里,著作權理當屬於他;軒尼斯公司雖主張該酒瓶為法人作品,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Paradis酒瓶」是由其公司人員負責規劃該酒瓶的設計,即由軒尼詩公司人員主導創作的發想、立意、設計師的選擇及相關創作物質條件的提供等,僅是簡單的提出創作要求,並不符合法人作品的三個定義:(一)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規劃(二)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
2.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但在當事人對權屬等問題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仍然有權對權屬問題重新作出審查判斷。

法院更進一步表示,即使涉案「Paradis酒瓶」是創作者專為軒尼詩公司設計的酒瓶,但在沒有契約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仍屬於創作者,軒尼詩公司作為委託方僅享有符合作品創作目的的免費使用權。軒尼詩公司為涉案「Paradis酒瓶」申請設計專利、註冊商標等事實,亦不能證實作者將其享有的著作權轉讓給軒尼詩公司。

雖然庭審後,軒尼詩公司呈上了一份「轉讓證書證明」,欲證明阿涅斯.帝埃里將涉案「Paradis酒瓶」的著作權轉讓給該公司,但法院認為該證據屬於域外證據,並無依法進行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同時,該證據的內容並無載明阿涅斯.帝埃里轉讓給軒尼詩公司的權利內容,包括是否是關於涉案的「Paradis酒瓶」以及轉讓了該作品著作權的具體權力內容、期限等。因此,法院最後認為該證據不具證據效力,不能作為本案證據採納。

綜上所述,法院在一審中判定,雖「Paradis酒瓶」是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作品,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軒尼詩公司享有該著作權,故在本案中指控卡拉爾等被告侵犯前述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張缺乏依據,駁回軒尼詩公司的訴訟請求

相信這結果很讓人驚訝,畢竟兩者外觀如此相近,然而,在判斷侵權上,往往不單單只是以「長得像」為主,權利的屬性和歸屬亦是綜合考量之一。


二審翻盤-軒尼詩反敗為勝
軒尼詩公司想當然對於此判決結果不服,於是向廣東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軒尼詩公司呈上了阿涅斯.帝埃里所出具的著作權權屬聲明等證據,欲證明其擁有「Paradis酒瓶」的著作權。廣東高等法院結合了兩次庭審的證據,認為這些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軒尼詩公司為「Paradis酒瓶」的合法著作權人,亦支持了其對於卡拉爾等被告的指控,裁定卡拉爾等被告侵犯前述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及信息網路傳播權,應賠償軒尼詩公司人民幣50萬元的經濟損失

雖然一二審法院對於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判斷不同,但對於實用美術作品之著作權屬性有相同的認知。由於中國著作權法並無明定受著作權保護之實用美術作品的定義,此案判決不但維護了軒尼詩公司的權益,亦是這類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的重要參考之一。


軒尼詩酒瓶著作權案之啟示
從軒尼詩酒瓶著作權案可了解,著作權的屬性和權利歸屬之判斷是中國解決這類侵權案件的依據。因此,著作權人應注意並妥善保存自己是合法的權利擁有人之證明或其創作過程,以備不時之需。

另外,從此案亦可發現,軒尼詩公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佈局及權利的應用有一定的規劃。由於其創作酒瓶屬實用美術品,兼具藝術性及實用性,如判決所裁定之符合著作權法及專利法保護標的,同時因軒尼詩公司的知名度及長期使用,可作為消費者辨識來源的表彰,也可取得商標保護;故,軒尼詩公司除了為該酒瓶申請設計專利及登記著作權外,也申請了立體商標。

這樣佈局的好處是,在發生侵權行為時,可就狀況選擇最有優勢的權利去主張,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以此案來說,有鑑於軒尼詩公司申請之設計專利已逾期失效,而其立體商標保護的範圍與此案侵權範圍不同3,以著作權去主張權利是最適當的。
3. 軒尼詩酒瓶的立體商標註冊指定於瓶、玻璃瓶(容器)、細頸圓酒瓶等商品,而非酒類商品,與此案被告仿冒酒瓶生產、製造和銷售酒品的指控屬於不同範疇,不適合主張此商標的權利。然而,若當初註冊指定於酒類商品,軒尼詩應可以更有效的運用商標去維護權利。因此商標申請人在註冊商標時,應注意佈局和規劃未來商標的使用。

雖說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範疇及屬性有實質上的差異,但交叉運用這些智慧財產權的不同特點多重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實為一值得琢磨的策略,尤其適合應用於仿冒山寨猖獗的中國。舉例來說,假設一企業在進入中國市場時發現,其品牌的圖形標誌已在當地被經銷商或不相關第三人搶註,又,因中國商標制度履行的是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導致該企業無法為其圖形標誌申請商標,也無法在商業上使用該標誌;此時,如該企業在中國登記著作權,並主張該著作權的權利對被搶註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成功撤銷該搶註商標的機率就會提高許多。


結論
由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涉及層面多元,任何攸關權利的細節都會影響法院的審理,如本案中著作權人適格及作品屬性都是一般權利人容易輕忽卻影響重大處,因此如何保存證據或就案情提出佐證,都應詳細參酌和規劃。此外,在維權難度較高的國家,比起單一的保護模式,結合並運用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去維護及保護智慧財產,更能有效地阻止並防範侵權行為。然而,畢竟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是本質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如何在自身可接受的成本內佈局申請及運用,即成為能否成功主張權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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